@咸宁各用人单位:提示函,请查收~

2026-07-16 08:44

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咸宁市各用人单位:

盛夏已至,暑气正浓。7月15日是传统时令“入伏”的第一天,标志着一年中气温最高、湿度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三伏天”正式拉开序幕。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夏季高温天气将呈现“时间长、强度大”的特点,给户外作业、车间生产及新就业形态领域带来严峻的安全挑战。

为有效防范夏季高温作业安全风险,进一步压实用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高温中暑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现作出如下提示:

一、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应急机制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防暑降温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结合生产实际,健全防暑降温管理制度和高温应急预案,建立隐患自查自纠闭环机制,备足防暑物资、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值班值守,确保高温天气防护工作有序落地。

二、优化作业环境,落实降温防护

全面排查整治作业场所隐患,通过通风、隔热、降温等措施优化作业环境、改进生产流程,确保符合职业卫生标准。高温作业区域须设置专用休息场所,配齐座椅、空调、风扇等降温设施,保障职工休憩条件。

三、强化源头防控,规范日常管理

积极运用降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从源头减少高温作业危害。存在高温作业风险的岗位,安排专人常态化监测温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建立工作台账,及时整改各类隐患,杜绝高温职业伤害事故。

四、开展健康宣教,严控不适上岗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合理安排工时,守护特殊群体

提前制定高温天气作业方案,实行错峰作业、轮换上岗,合理增加休息时间、降低劳动强度。严格执行气温分级作业规定:日最高气温40℃及以上,全面停止室外作业;37℃-40℃,室外作业单日累计不超6小时,正午高温3小时严禁户外作业;35℃-37℃,禁止户外作业人员加班。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在高温环境作业,切实保障特殊职工群体安全。

六、落实高温津贴,保障职工权益

用人单位对35℃以上露天作业、或无法将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在岗劳动者,须依规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并计入工资总额。高温天气停工、缩时的,不得扣减职工工资。劳动者高温作业中暑确诊为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七、做好后勤保障,筑牢安全防线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各用人单位须高度重视夏季高温防护工作,提前部署、常态管控、自查整改,规范高温作业管理、落实各项职工待遇,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防线。高温期间,全市各级工会驿站将面向外卖员、快递员、环卫工人、货车司机、建筑工人等户外劳动者,免费提供纳凉休息、饮水充电、应急药箱、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全力保障户外劳动者合法权益。

咸宁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7月15日

来源:咸宁工会

一审:金崇

二审:刘思祺

终审: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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