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程朝阳等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6年6月29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程朝阳、黄鹏、魏萍同志的辞职请求,按照《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6月29日决定,接受程朝阳同志辞去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黄鹏同志辞去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魏萍同志辞去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程朝阳、黄鹏、魏萍同志辞去职务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一审:余惠
二审:刘思祺
终审: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