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上咸宁报道(记者 施瑶)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9号)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分行决定开展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认定申请范围
咸宁市市级、赤壁市、咸安区、嘉鱼县、通城县、崇阳县、 通山县、高新区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业务资格。
二、申请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分行所在地的商业银行总行或最高级别的分支机构,并符合《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三、申请材料及申请时间
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根据《咸宁市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中列明的申报材料及办理流程,自愿向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分行提出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申请,并将全部申请材料于2026年5月29日17:00前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分行国库科。
四、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双鹤路9号,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分行国库科503室。
联系人:
程传松 联系电话:0715-8158029
庞 麟 联系电话:0715-8158086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机构负责依规按时报送申请资料,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咸宁市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审:刘雕
二审:陈玲
终审: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