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咸宁报道(记者 陈劲松)为持续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切实守护“外卖餐”舌尖安心,咸宁市市场监管系统始终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坚持依法履职、精准发力,持续查办各类网络餐饮违法违规案件。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咸安某猪脚饭店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6年3月,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咸安某猪脚饭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自制卤水并对外销售卤味制品。经查,当事人办理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明确备注不含冷荤凉菜、不含卤味制品,其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案发后,该局督促当事人积极落实整改,当事人于2026年3月27日在经营许可备注栏新增卤味制品经营项目。
案例2
崇阳县某餐饮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3月,崇阳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对崇阳县某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操作区冷冻柜内存放的食品原料(“爆汁皮肚”“喷火肉扒”“脆骨大排”)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使用上述食品原料制作火锅食材并销售。案发后,当事人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销毁,并对储存的原料、调味品进行清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违法商家信息通报相关外卖平台作下线处理。
案例3
通山县某餐饮店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6年3月4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内部举报线索,某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卫生状况较差,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店存在操作间环境卫生差、生熟食材混放、“三防”设施缺失等问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通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4
通城县某小吃服务店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案
22026年3月,通城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行动中,现场检查发现某小吃服务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厨师毛某某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仍继续从事食品加工、打包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通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5
咸宁高新某餐饮店提供虚假网络食品安全信息案
2026年3月,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对咸宁高新某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淘宝闪购外卖平台店铺上传的大堂和后厨图片与现场检查情况不一致,且当事人承诺为实景图片。当事人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其提供虚假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咸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一审:金崇
二审:陈玲
终审: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