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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户外广告发布行为的提醒告知书

2026-04-12 08:28

(云上咸宁编辑报道)4月11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户外广告发布行为的提醒告知书,全文如下:

全市各广告经营主体、广告发布单位:

为有效规范户外广告发布行为,压实广告发布审查责任,维护广告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现就有关事项向全市广告经营主体提醒告知如下:

一、合规提示

(一)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

应以积极向上的形式表达户外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二)恪守法律和道德底线

坚持户外广告是展现咸宁文化和城市形象的载体,各类广告主体应注重户外广告文化内涵和审美价值,提升文化质量,依法开展户外广告活动。

(三)确保内容真实合法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用语应当理性客观、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利用广告代言人代言的广告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字样。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探店”视频,属于广告活动,应当在视频画面的显著位置持续标明“广告”字样,让消费者能够清晰识别,避免误导。

(四)加强广告合规管理

健全户外广告合规管理制度,及时清理撤除不合规广告。全市各公共场所管理者、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户外广告合规管理,建立健全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核制度、完善审核流程、严格审核标准、避免广告风险。承接广告发布业务,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核对广告内容是否相符。全面自查清理已发布的广告内容,及时发现并撤除不合规户外广告。

二、负面清单

(一)广告内容导向不正确

违反《广告法》第九条规定等;背离正确导向、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宣扬奢靡之风、过度消费、特权思想、拜金主义等内容;利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借重大政治活动等名义进行商业炒作;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二)广告内容存在违法行为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医疗器械、药品、保健食品户外广告,且未标明广告批准文号。内容含有“包治百病”“祖传手艺”“独家配方”“根治”“特效”等,误导消费者相信所谓的“神医”“神药”。保健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发布宣称普通食品、普通商品具有治疗、预防疾病功效或具有保健功能的户外广告。违规发布校外培训户外广告,培训广告内容含有“保过”“过线率”“上岸率”“官方指定”等保证性承诺。金融投资类广告与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不符合,含有“保证赚钱”“投资回报100%”等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未按《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违规利用具备联网功能的电子显示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以及其他依法禁止发布的户外广告。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别提示广大消费者,注意甄别防范虚假违法广告,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发现违法广告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2026年4月11日

一审:张昊

二审:陈玲

终审: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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