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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6-04-03 15:34

云上咸宁报道(记者 陈劲松)为全面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咸宁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形成有效震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咸宁市某小吃店销售以假充真食品(以猪肉冒充羊肉)案

2025年9月,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发现当事人在“饿了么”外卖平台所售的“红柳羊肉串”实为柳枝羊肉味肉串(预包装食品),主要配料为猪肉、羊脂肪,当事人以猪肉冒充羊肉,销售以假充真食品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咸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咸宁市咸安区某餐饮店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5年9月,根据举报线索,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有凉皮(冷食类食品)待售,并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对外销售,其美团店铺公示的经营品种亦包含“凉拌系列:凉皮、凉拌米线、重庆凉面”。当事人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但经营类别不含冷食类食品存在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3

赤壁市某餐馆利用美团平台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5月,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设店铺,在“店铺展示”中发布的厨房展示图片与实地操作间不一致,上架的“梅菜扣肉”宣称“选用新鲜五花肉”,实际上所用“梅菜扣肉”为预制菜。当事人上述推广宣传,吸引消费者进店消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案例4

通山县某蛋糕店用过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案

2026年3月,通山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行动中,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台存放有已拆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1罐、食品防潮糖粉 1包,均超过保质期,且上述过期食品原料及添加剂被用于制作蛋糕并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关于禁止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通山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一审:杨紫妮

二审:刘思祺

终审: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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