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石裕加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6年2月27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石裕加同志的辞职请求,按照《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2月27日决定,接受石裕加同志辞去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石裕加同志辞去职务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一审:杨紫妮
二审:刘思祺
终审: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