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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石裕加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6-02-27 19:27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石裕加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6年2月27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石裕加同志的辞职请求,按照《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2月27日决定,接受石裕加同志辞去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石裕加同志辞去职务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一审:杨紫妮

二审:刘思祺

终审: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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