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夏福卿同志辞去咸宁市副市长
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6年2月27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夏福卿同志的辞职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2月27日决定:
接受夏福卿同志辞去咸宁市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一审:杨紫妮
二审:刘思祺
终审: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