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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2025-12-06 16:27

云上咸宁报道(记者 陈劲松)咸宁市市场监管系统以“保障民生权益,守护消费安全”为目标,围绕“打假、处劣、治虚、惩偷”四大攻坚方向,开展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商标侵权、销售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食品、销售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的商品等案件,有力保护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黄某等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件详情】

2025年9月11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黄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侵犯“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涉嫌犯罪,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5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已立案查处。

2025年8月13日,接商标权利人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线索后,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核实。2025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黄某等人生产的标称白云边酒的成品1900余瓶,经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的白云边酒,货值40余万元。

【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局查处温泉中心市场某门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件详情】

2025年7月29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温泉中心市场某门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侵犯“大桥”®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大桥牌味香鸡精调味料”21箱(规格:900克,每箱10包,共计210包),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份,当事人从一个自称大桥鸡精厂家的推销员处以每箱155元的价格购进大桥牌味香鸡精调味料20箱,其中销售商送了1箱,共21箱(规格:900克/包,每箱10包,共计210包)。2025年6月3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现场查获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桥牌味香鸡精调味料21箱,涉案金额3255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商品为侵权商品。

【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育苗基质案

【案件详情】

2025年11月13日,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育苗基质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育苗基质550袋、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5日,接群众投诉举报后,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生产和销售的育苗基质进行了监督抽样。2025年9月12日,样品经第三方公司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其电导率、有机质、速效磷、交换性钙、交换性镁等项目不符合NY/T2118-2012《蔬菜育苗基质》。

【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贸超市销售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零售食品案

【案件详情】

2025年7月15日,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农贸超市销售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31日,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2024年12月29日,当事人从某市场以52.9元/kg的价格购进散装百合1.5kg,用塑料罐罐装后分装销售,以105.8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该重量包含了包装罐的重量26.1g,实际重量值与结算值差值为26.1g,超过了“负偏差2g”的规定。

【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北某建材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详情】

2025年6月25日,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权利人投诉,依法查处湖北某建材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并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5日,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权利人投诉,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车间内摆放有自然居外墙抗裂砂浆739包和自然居外墙抗裂砂浆包装袋1500只。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这些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卢某销售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的商品案

【案件详情】

2025年10月15日,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卢某销售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卢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8日,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卢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花开八度 焕颜美肤套装(七件套)”化妆品待售。该套装内含固体物品净含量320g,液体物品净含量180ml,产品外包装盒长415.1mm,宽281.0mm,高83.5mm,体积为9739698.85mm³,经手动法现场测算,化妆品套装空隙率为53.8%,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ml或g)>50,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9月15日,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并未改正违法行为,仍在销售上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化妆品。

【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通山县某美容养生会所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案件详情】

2025年11月27日,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通山县某美容养生会所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21日,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在该店进店右手柜子上有8支宏金护手霜,该产品表面标注有受委托方:广州珂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006,限期使用日期2024/09/16;在当事人店内储物间的柜子上摆放有5支臻致柔肤润白洁颜乳,该产品表面标注:生产商为广州市渝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化妆品卫生许可证编号为卫妆准字29-XK-1891,限期使用日期2019/04/05。当事人将上述过期化妆品继续存放于该店经营区内经营。上述化妆品进货货值金额合计8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收支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一审:余惠

二审:陈玲

终审: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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