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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 | 咸宁市规划审批豁免清单拟修订完善

2025-11-12 16:18

云上咸宁报道(记者 邓超 通讯员 朱翔宇)记者今天从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咸宁市规划审批豁免清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反馈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金世明

联系电话:0715-8153886

邮箱:xnzjgzsp@163.com

截止日期:2025年11月21日

咸宁市规划审批豁免清单

(2025年修订稿)

为深化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23号)和《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修订的通知》(鄂自然资办函〔2024〕9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豁免清单。

一、豁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形

下列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免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由政府相关部门、街道、社区主导实施的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包括老旧小区改造、街巷整治、小区环境整治、建筑外墙和屋顶改造(含平改坡)及农贸市场、市政管线、环卫设施(公厕、垃圾房)等改造提升项目(不含拆除重建)。

(二)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和临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空间内建设公交车站台(亭)、路灯、路标、路牌、旗杆、隔离护栏、市政箱柜、电动自行车换电柜、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外卖寄存柜、自助快递柜、公共自助售货柜、报刊亭、可移动的临时献血设施、公共直饮水设施、公益宣传栏(牌)、广告牌、垃圾箱、小品雕塑等。

(三)经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在公园广场、街头绿地、小游园范围内建设非经营性的游乐休憩、园林景观、小品雕塑、道路桥梁(涵)、看台、显示屏、宣传栏、市政箱柜、露天球场、停车场、附属管理用房(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等设施及其安装基座。

(四)政府相关部门主导实施的系统实施的河湖水环境整治、山体绿化和口袋公园、防洪排涝、积水点改造、城市地下老旧市政管网局部修复改造(包括雨污水错接改造、雨污分流改造、管道局部更换等)、交通拥堵点改造、路面改造等项目(含必备的建、构筑物)及河湖范围内建设的拦水坝、闸门、泵站等工程。

(五)经环保、气象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小型环保监测、气象探测等设施及其安装基座。

(六)在满足安全条件情况下,在加油(气)站用地内增设汽车充电设施、一体化洗车设施等。

(七)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由社区或小区业委会主导实施,在小区内部增设户外景观水池、游泳池、运动场地、体育健身器械、儿童游乐设施、小型雕塑、假山水池、围墙、简易门岗(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单层,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门卫房(涉及土建工程,单层,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门禁设施、车库道闸、小区公共信息发布牌、宣传栏、外卖寄存柜、自助快递柜、公共自助售货柜、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含机械式停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和停车棚、电动自行车和新能源汽车的充电点、桩,利用小区现有建筑物架空层、闲置用房等改造为小区公共服务用房、活动场地等。

(八)土地使用权人(实际管理人)在自有建设用地上或利用空闲土地设置(含临时设置)的停车场、露天球场、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包含周边围护结构如铁丝网、护栏)、机动车道闸、简易门岗(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单层,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等设施。

(九)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及道路交通附属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市政道路、桥梁、堤岸的维修、加固工程,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调整的道路综合改造项目。

(十)依托建筑物设置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及用于安装上述设施的构筑物、配套设备。

(十一)城市社会停车场(含临时停车场)及其附属的管理用房(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层高不超过6米,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停车棚、道闸、监控、计费、充电桩、一体化洗车设备(不临城市主、次干道)等设施。

(十二)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十三)除城市道路两侧、淦河两岸沿线第一排建筑物及文保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区之外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

(十四)不拆除、不扩建、不加层、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的房屋改造、内部装修、维修加固工程及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太阳能、防高空坠物等设备设施安装、美化设施改造。

(十五)符合政策规定和建筑、消防安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建筑主体结构情况下,利用既有建筑物开展创意文化展示、养老服务、学习培训、休闲运动便民服务以及其他公益性活动的改造项目。

(十六)按照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在自有用地内住宅加装电梯、节能设施、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安防设施。

(十七)在工业、仓储项目自有用地范围内增设雨(污)水池、地泵、消防水池、罐区、堆场、管架、门禁道闸、外卖寄存柜、自助快递柜、公共自助售货柜、简易门岗(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单层,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机动车棚、非机动车棚、充电桩、围墙等可移动、可拆卸的构筑物和设施设备。

(十八)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为工程施工配套的符合施工安全规范要求的临时性建筑物(包括施工用房、施工工棚、施工围墙等,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及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

(十九)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非市政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在满足安全间距和消防要求前提下,增设不涉及市政设施、无地面建筑物的地下污水处理池、化粪池、清水池等设施。

(二十)建设项目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及应急临时用水用电用气工程等。

(二十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变更。

二、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形

下列项目需要办理规划方案技术审查备案,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实施主体应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并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备案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严格施工。

(一)由政府相关部门、街道、社区主导实施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养老、社区管理、环境卫生、休息驿站等小型房屋建筑工程。

(二)新建城市道路及给排水、强弱电、燃气、热力等市政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工程。独立占地的供电开关箱、箱式变压器、环网柜等市政箱柜建设工程。

(三)长输油、气、水、电等管道、线路工程以及5G信号塔。

(四)城市道路两侧、淦河两岸沿线第一排建筑物及文保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区内的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

(五)利用空闲土地及城市公共空间建设的临时设施,包含露天球场、游乐设施等临时体育休闲设施,交警、治安、城管巡查岗亭、便民警务室、献血屋、驿站、环卫用房、公厕等临时公共服务设施,商业盒子、夜市摊点等临时商业经营设施。

(六)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建设项目调整或新增大门、连接市政道路的出入口。

(七)自有用地范围内,满足安全间距和消防要求前提下,增设供水、供电、污水处理等配套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单层)。

(八)在工业、仓储项目自有用地范围内,因消防、人防、电力、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要求,增设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配电室、水泵室、消控室、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因管理需要,增设门卫房(涉及土建工程,单层,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

三、相关要求

(一)对于豁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项目,不再单独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对于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项目,建立豁免清单项目备案制度,按需出具规划审查意见。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向相应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设计、建设,满足卫生防疫、生态环保、文物保护、建筑结构、消防、地质安全要求。项目实施完成后,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完善相关手续后可以办理产权登记。

(二)对于列入规划审批豁免清单的工程项目,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管线安全、城市管理、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安全使用、风貌管控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三)涉及其他权属人利益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取得相关权属人同意,建设、运营中若有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修复、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四)本清单内容不涉及相关税费的减免,相关费用的缴纳仍需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五)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放管服”改革要求对豁免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更新。

(六)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原《咸宁市规划审批“豁免”清单》同时废止。

一审:金崇

二审:刘思祺

终审: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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